因為春節假期, 補班補一天, 我們公司不用補班是用扣假的方式, 但卻要扣兩天, 我覺得很奇怪於是就去問HR, HR說因為公司是依據勞基法, 而人事行政局的公告是適用於公務員而非勞工, 究竟差在哪呢? 請容我來說明
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, 共有11天為應休假日, 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均不予補假。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。且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依勞動基準法第36, 37條及實施細則第23條, 共有19天為應休假日, 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例假日給予補假。什麼是例假日呢? 不是星期六日喔, 是看公司的規定, 因為每家公司上班的時間都不一樣, 尤其是服務業, 像我這種週休二日的上班族, 我們公司的規定是星期六為休息日, 星期日為例假日。原來有休息日我也是第一次聽到(第36條規定)
看到這邊是不是覺得, 哇!! 勞基法假比公務員多了8天, 真好!!
其實就2013年來看, 實際比較下來, 勞工的假比公務員多了4天, 不是8天喔!!
重點就是星期六日休息日(遇節日不補假), 而星期日才是例假日(遇節日給予補假)
比較如下啦, 這是依我公司的規定來看啦! (我們公司都不補班, 直接扣假一天)
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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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念日或民俗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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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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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勞動基準法及實施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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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1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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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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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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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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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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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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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(上班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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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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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9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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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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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, 遇星期六給予補假一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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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, 遇星期六(休息日), 不須補假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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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0(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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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月初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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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, 遇星期日給予補假一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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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, 遇星期日(例假日)給予補假一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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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1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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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月初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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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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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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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2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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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月初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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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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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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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3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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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月初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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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假日(從除夕補過來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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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假日(從初一補過來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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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4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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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月初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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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假日(從初一補過來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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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上班日, 配合公務員放假, 扣假一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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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5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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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月初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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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休假, 另補行上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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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上班日, 配合公務員調整休假, 扣假一天,
不須補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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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23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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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班日(初六調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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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須補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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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28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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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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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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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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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/29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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革命先烈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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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(上班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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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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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3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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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幼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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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婦幼節是在4/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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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掃墓節前一日訂為婦幼節, 本為應放假日, 配合公務員調整至4/5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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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4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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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幼節
民族掃墓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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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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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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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5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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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, 婦幼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給予補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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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公務員, 調整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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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1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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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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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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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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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/12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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端午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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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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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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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3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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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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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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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(上班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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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15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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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班日(中秋節調整放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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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須補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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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19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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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秋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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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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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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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20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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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中秋節調整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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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公務員調整放假. 扣假一日, 不須補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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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28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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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誕辰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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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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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, 遇周六休息日不予補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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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10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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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慶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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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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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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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25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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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光復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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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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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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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31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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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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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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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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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/12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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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父誕辰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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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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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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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25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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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憲紀念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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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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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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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
一、紀念日:
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
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二、民俗節日:
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
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
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
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
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均不予補假。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。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
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修正第一點
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
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、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,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。
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第 36條: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第37條: 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第 23 條 (應放假之紀念日)
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(元月一日) 。
二、和平紀念日 (二月二十八日) 。
三、革命先烈紀念日 (三月二十九日) 。a
四、孔子誕辰紀念日 (九月二十八日) 。
五、國慶日 (十月十日) 。
六、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(十月三十一日) 。
七、國父誕辰紀念日 (十一月十二日) 。
八、行憲紀念日 (十二月二十五日) 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二日) 。
二、春節 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 。
三、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 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 。
四、民族掃墓節 (農曆清明節為準) 。
五、端午節 (農曆五月五日) 。
六、中秋節 (農曆八月十五日) 。
七、農曆除夕。
八、台灣光復節 (十月二十五日) 。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