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2月12日

2013年行事曆 勞工 vs. 公務員


因為春節假期, 補班補一天, 我們公司不用補班是用扣假的方式, 但卻要扣兩天, 我覺得很奇怪於是就去問HR, HR說因為公司是依據勞基法, 而人事行政局的公告是適用於公務員而非勞工, 究竟差在哪呢? 請容我來說明

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, 共有11天為應休假日, 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均不予補假。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。且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依勞動基準法第36, 37條及實施細則第23, 共有19天為應休假日, 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例假日給予補假。什麼是例假日呢? 不是星期六日喔, 是看公司的規定, 因為每家公司上班的時間都不一樣, 尤其是服務業, 像我這種週休二日的上班族, 我們公司的規定是星期六為休息日, 星期日為例假日。原來有休息日我也是第一次聽到(36條規定)

看到這邊是不是覺得, 哇!! 勞基法假比公務員多了8天, 真好!!
其實就2013年來看, 實際比較下來, 勞工的假比公務員多了4天, 不是8天喔!!
重點就是星期六日休息日(遇節日不補假), 而星期日才是例假日(遇節日給予補假) 

比較如下啦, 這是依我公司的規定來看啦! (我們公司都不補班, 直接扣假一天)
2013
紀念日或民俗節日
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
依勞動基準法及實施細則
1/1()
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
放假
放假
1/2()
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
X(上班日)
放假
2/9()
除夕
放假, 遇星期六給予補假一天
放假, 遇星期六(休息日), 不須補假!!
2/10()
正月初一
放假, 遇星期日給予補假一天
放假, 遇星期日(例假日)給予補假一天
2/11()
正月初二
放假
放假
2/12()
正月初三
放假
放假
2/13()
正月初四
補假日(從除夕補過來的)
補假日(從初一補過來的)
2/14()
正月初五
補假日(從初一補過來的)
應上班日, 配合公務員放假, 扣假一天
2/15()
正月初六
調整休假, 另補行上班
應上班日, 配合公務員調整休假, 扣假一天, 不須補班
2/23()

補班日(初六調休)
不須補班
2/28()
和平紀念日
放假
放假
3/29()
革命先烈紀念日
X(上班日)
放假
4/3()
婦幼節
公務員婦幼節是在4/4
民族掃墓節前一日訂為婦幼節, 本為應放假日, 配合公務員調整至4/5放假
4/4()
婦幼節
民族掃墓日
放假
放假
4/5()

放假, 婦幼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給予補假
配合公務員, 調整放假
5/1()
勞動節
勞工放假
放假
6/12()
端午節
放假
放假
9/3()
軍人節
軍人放假
X(上班日)
9/15()

補班日(中秋節調整放假)
不須補班
9/19()
中秋節
放假
放假
9/20()

因中秋節調整放假
配合公務員調整放假. 扣假一日, 不須補班
9/28()
孔子誕辰紀念日
X
放假, 遇周六休息日不予補假
10/10()
國慶日
放假
放假
10/25()
台灣光復節
X
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10/31()
先總統  蔣公誕辰紀念日
X
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11/12()
國父誕辰紀念日
X
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12/25()
行憲紀念日
X
上班, 給予補假一日,自行調休

參考資料:
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: http://www.cpa.gov.tw/ct.asp?xItem=9943&ctNode=765&mp=1

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
一、紀念日:
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
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二、民俗節日:
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
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
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
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
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均不予補假。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。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
中華民國1009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修正第一點
 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
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、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,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。
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
36: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37: 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
23 (應放假之紀念日)
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(元月一日)
二、和平紀念日 (二月二十八日)
三、革命先烈紀念日 (三月二十九日) a
四、孔子誕辰紀念日 (九月二十八日)
五、國慶日 (十月十日)
六、先總統  蔣公誕辰紀念日 (十月三十一日)
七、國父誕辰紀念日 (十一月十二日)
八、行憲紀念日 (十二月二十五日)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二日)
二、春節 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
三、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 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
四、民族掃墓節 (農曆清明節為準)
五、端午節 (農曆五月五日)
六、中秋節 (農曆八月十五日)
七、農曆除夕。
八、台灣光復節 (十月二十五日)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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